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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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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著者
贺栩溪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月日
2024.11
価格
¥4,620
ISBN番号
9787519783457
説明
第一部分探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分析,明确现阶段算法还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客体属性判断作为一个客观问题,由算法本质决定应当属于商业秘密,但该属性并不能阻碍对其规制和监管的正当性。寻求对算法尤其是对其“黑箱”进行规制的法理依据,为突破算法“黑箱”,探索算法侵权的根源获得法理支撑。明确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规制的基本原则,在确立不容逾越的底线和保证人类根本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允许人工智能技术获得长足发展。第二部分剖析既有法律在算法侵权规制上的困囿,并寻求突破口。由于算法“黑箱”所形成的“法律真空”,既有法律规制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往往局限于传统责任主体,或结果监管路径下的算法应用平台责任,“黑箱”背后的行为人难以置于“阳光”之下得到法律负面评价;构成要件亦因算法内部运行的不可探及性和算法结果的隐秘性而难以认定。为突破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封闭性,通过适当加重算法利益获得者的义务,赋予潜在侵权对象更多权利,设置一套以算法为客体的权利义务体系,具体包括数据权利体系、算法解释权、算法信息披露义务和算法审查监管义务。第三部分确定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责任主体。算法开发者中的设计者责任应从生产者责任中剥离出来,并独立承担过错责任。算法销售者责任则与传统销售者的责任基本保持一致。数据提供者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运营手段向人工智能提供数据的主体,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数据提供者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法应用平台是联结终端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媒介,其中公务机关应用平台宜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减少权力异化的风险,其他应用平台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个人参与对算法侵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具有物质实体的人工智能侵权中,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非物质实体人工智能中的个人参与行为不具备可责性。第三人导致算法侵权主要表现为黑客入侵,开发者未履行安全防御义务的,宜承担补充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中,除了传统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更新之外,前述所构建以算法为客体的义务体系的违反亦属于违法行为。在损害事实中,除了算法侵权给人类带来的典型人身或财产损害之外,算法“杀熟”、算法偏见和“信息茧房”等所造成的不利益是否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值得深入探讨。第五部分探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六部分主张配套制度的构建。